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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I Key 泄露后第三方使用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

摘要:开发者将 API Key 误推至 GitHub 公开仓库后,第三人发现并加以使用,该使用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数据要素时代的一个新型刑法问题。本文以刑法第 285 条第 2 款”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数据”这一规范核心为线索,结合检例第 36 号等判例确立的权限边界规则,分析”API Key 公开可见”对授权状态的影响,并对”明知系泄露而使用”这一实务中可能引发的入罪逻辑进行检验。本文认为:单纯使用有效 API Key 调用 API 的行为,因未避开或突破系统控制者设置的身份认证机制,不符合本罪客观要件;泄露 Key 的开发者不因第三人使用行为承担刑责,第三人亦无独立入罪空间;真正的入罪风险存在于伴随使用行为实施的其他行为——伪造、篡改 API 参数以突破访问限制,或获取超出 Key 授权范围的数据。

关键词:API Key 泄露;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未经授权;权限边界;技术中立

一、问题的提出

API Key(API 密钥)是 API 服务提供者为调用者颁发的身份认证凭证,通常为一段随机字符串,调用方通过将其置于 HTTP 请求头(如 Authorization: Bearer <key>)中完成身份鉴别。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将”身份认证信息”界定为”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API Key 在规范上落入了这一范畴。

API Key 的误泄露在开源社区是高频事件。GitHub 自 2017 年 11 月起推出安全告警功能,其中包含针对公开仓库的凭证泄露检测(即 secret scanning),持续向仓库所有者推送其公开仓库中疑似凭证的告警;火山引擎 2026 年的一篇技术问答亦指出,”大量自动化工具会持续爬取 GitHub 等公开代码仓库,专门扫描暴露的敏感凭证(API Key、私钥、密码等)”。在此背景下,一个具有刑事法律意义的问题浮出:当第三人从公开仓库中发现一个他人的 API Key 并实际调用 API 时,该行为是否落入《刑法》第 285 条第 2 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之规定?

对该问题的回答,不能止于”使用泄露凭证似乎不妥”的直觉。需要回到本罪的规范构造,逐一检验客观要件——”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在 API Key 场景下的适用。本文的第二部分梳理本罪规则框架,第三部分正面分析”使用公开可见的有效 API Key”的行为定性,第四部分讨论”明知系泄露”这一变量是否改变定性,第五部分分析可能真正产生刑事风险的伴生行为,第六部分提出实务建议。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则框架

(一)条文构造

《刑法》第 285 条第 2 款(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状结构包含三个要素: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要素中,”侵入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与”未经授权”的关系,是本罪适用中的核心解释问题。《刑法》本身未界定何为”侵入”;法释〔2011〕19 号第 2 条在界定第 285 条第 3 款”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时,给出了可供参照的功能性描述:”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参照该条,实务中对”侵入”行为的把握倾向于:避开或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加密),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获取数据。

(二)”未经授权”的两种典型形态

检例第 36 号(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为:”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该案中,龚旭因工作需要掌握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的账号、密码、Token 令牌,卫梦龙利用其提供的凭证登录并下载超出工作范围的数据——法院认定”内外勾结擅自登录……明显超出正常授权范围”。该案确立了越权访问形态:行为人持有有效凭证,但获取超出凭证对应权限范围的数据,仍属本罪行为。

与此对应的是无权访问形态,典型如黄后荣、翁秀豪案((2015)浙杭刑终字第 378 号):行为人以自行编写的程序非法获取淘宝用户 cookie 达 2600 万余组,属完全无授权前提下的凭证窃取。周浩律师的一篇专文将两种形态概括为:”本罪设立目的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具体是指数据的占有,保护路径在于权限设置,一是无权访问,一是越权访问。”

(三)”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

法释〔2011〕19 号第 1 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五项标准:(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为上述标准五倍以上。

本罪是情节犯。单纯”获取了数据”不必然入罪,还须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对 API Key 使用场景,第(四)项(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是最可能触发的入罪通道。

(四)相邻罪名:非法控制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第 285 条第 2 款后半段另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并行行为方式。韩某案((2023)鲁1681刑初264 号)将”以购买或交换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私自控制他人摄像头远程观看画面”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API Key 场景下,若 Key 对应的权限涉及对系统执行操作的指令(如云平台的 API Key 可创建、删除虚拟机),使用行为与”控制”的关联需要具体分析(详见第五部分)。

另需注意想象竞合:若获取的数据系公民个人信息,可能同时触犯第 253 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某某案((2018)津0113刑初156 号)确立的处断规则是: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

三、使用”公开可见”的有效 API Key 的行为定性

(一)行为构造

本文考察的基本行为构造是:开发者(凭证持有者)因过失将 API Key 推至 GitHub 公开仓库;第三人发现该 Key 并以之调用 API,获得 API 返回的数据或服务。行为人对 API 服务系统未实施任何技术性突破——不伪造、不篡改请求参数,不破解加密,不绕过频率限制,仅以有效 Key 作为身份凭证完成正常鉴权流程。

(二)”侵入”要件检验

“侵入”的核心规范含义是避开或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在身份认证维度即 Key 的有效性验证:Key 有效,系统放行;Key 无效,系统拒绝。使用一个有效的 Key 调用 API,在技术层面与 Key 持有者本人的调用完全等价——系统的身份鉴别机制对此二者不做区分。

这与检例第 36 号的越权访问形态有本质区别:卫梦龙案中,行为人突破的是权限边界(Token 对应的访问范围),而非身份认证机制(账号密码本身);本文场景下,行为人既未突破身份认证机制,也未突破权限边界——Key 的权限范围有多大,调用就有多大,不多一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不批准逮捕案件(2018 年披露)可作佐证:犯罪嫌疑人原系互联网公司网络工程师,使用本人账号密码登录企业办公 APP,虽利用反向编译方法找到数据接口、以爬虫批量下载,但因”仍然在权限许可的范围之内予以获取信息,没有超越权限,更未突破权限”,检察机关认为不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该案说明:在权限边界之内、未突破身份认证机制的批量获取,即便手段上带有技术性(爬虫、逆向),仍不构成”侵入”。本文场景下,使用他人的 Key 虽超出”本人凭证”的范围,但仍在 Key 对应权限范围之内,且未突破任何认证机制——从”突破程度”看,比该不批捕案件更轻。

据此,单纯使用有效 API Key 的行为不符合”侵入”要件。

(三)”其他技术手段”要件检验

罪状中”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是”侵入”的兜底路径。参照法释〔2011〕19 号第 2 条的功能性标准,”其他技术手段”应具有”避开或突破安全保护措施”的同等性质。吴卫明(锦天城)在分析爬虫案件时进一步提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内涵是”自主访问控制 + 身份鉴别机制 + 数据安全完整”,”突破了系统控制者的自主访问控制策略,并破坏了以用户名加密码方式构建的身份识别体系,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方能被认为属于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仅绕过 UA 校验、IP 校验、访问频率限制等反爬措施的,保护对象是竞争利益而非信息系统安全,不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

API Key 的使用场景下,”其他技术手段”的适用空间更小:使用 Key 调用 API 本身就是系统设计的正常访问路径,系统预期任何持有有效 Key 的调用者均可访问,不存在被”避开或突破”的保护措施。将”捡到一把别人落在桌上的钥匙、用它打开门”的行为解释为”其他技术手段”,会使罪状中的”技术手段”失去规范限制,滑向”任何未经同意的访问都入罪”的口袋化方向。

(四)小结

单纯使用 GitHub 上公开可见的有效 API Key 调用 API 获取数据,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核心理由:(1)行为未避开或突破系统的身份认证机制——Key 有效,系统放行,技术层面与持证人调用等价;(2)行为未突破权限边界——Key 授权多大,访问就多大;(3)使用 Key 是系统设计的正常访问路径,不存在被突破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明知系泄露”是否改变定性

(一)入罪逻辑的潜在形态

对上述”不构成”的结论,最可能的反驳是:第三人明知该 Key 不是自己的、甚至明知是他人误泄露的,仍然使用——这种”主观恶性”应当入罪。若此逻辑成立,则”捡钥匙开门”在主观上明知钥匙不属于自己时,就从合法使用变成了非法获取。

(二)主观明知不能独立支撑本罪成立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未经授权获取数据的行为而为之。问题在于:”未经授权”在 API Key 场景下的规范含义是什么?

规范视角:系统的身份认证机制是 API Key 有效性的唯一判定标准。在系统看来,调用者已”完成授权”——Key 通过验证,访问被放行。”未经授权”在规范上应理解为系统控制者未赋予该访问权限,而系统控制者(API 提供商)赋予权限的方式就是颁发 Key。Key 有效即表示权限已赋予;权限是否”应当”撤销,是控制者与凭证原持有者之间的事后问题,不影响访问发生时权限状态的客观判断。

判例视角:现有判例中,”未经授权”的认定均锚定在权限边界的突破上——检例第 36 号是”超出正常授权范围”,黄后荣案是”完全无凭证”,(2017)京0108刑初2384 号是”伪造 device_id 绕过身份校验”。没有判例将”凭证有效但来源不正当”单独作为”未经授权”的认定依据。换言之,司法实践中的”未经授权” = “系统权限边界被突破”,而非”行为人获得凭证的过程不正当”。

体系视角:若”明知凭证系泄露而使用”即可构成本罪,则本罪的规制对象将从”突破系统安全保护的行为”扩展至”不当得利式的数据获取”——任何使用非自己凭证(即便凭证有效)的访问都可能入罪。这一扩展缺乏规范基础:《刑法》第 285 条的保护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的占有与访问控制),而非凭证的占有或数据访问的对价支付义务。凭证来源不正当可能引发其他法律后果(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服务合同违约),但不改变访问行为在系统安全维度上的合法性。

(三)”明知”变量的实际影响

需要区分两种”明知”:

  1. 明知 Key 是泄露的(如 GitHub secret scanning 已向原持有者告警,原持有者在 issue 中公开确认泄露):如上分析,不改变本罪定性,但影响民事侵权和合同违约的认定,且可能影响量刑(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2. 明知 Key 已失效/被吊销仍试图使用:此时系统会拒绝访问(Key 无效),行为退化为”使用无效凭证”——既无权限边界突破,也无实际数据获取,本罪不成立。若伴随伪造、暴力破解等手段则另当别论(见第五部分)。

(四)小结

“明知 Key 系他人泄露”不单独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罪的”未经授权”在规范上指向权限边界的突破,而非凭证来源的不正当性。主观明知影响的是民事/合同层面的责任,不独立生成刑事违法性。

五、真正可能产生刑事风险的伴生行为

单纯”捡到并使用”不构成犯罪,但 API Key 场景下的许多实际行为并不止步于此。以下行为的刑事风险需要单独评估:

(一)伪造、篡改 API 参数突破访问限制

若行为人在使用 Key 之外,伪造请求参数(如篡改 API 返回的数据格式、伪造认证头中的非 Key 部分)、突破频率限制、访问 Key 权限范围之外的端点,则可能构成”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2017)京0108刑初2384 号(晟品公司案)中,”使用伪造 device_id 绕过服务器的身份校验”被认定为构成要件行为。若 API 系统的访问控制不仅依赖 Key 本身,还依赖 IP 白名单、设备指纹、请求频率等多重措施,则绕过这些措施的行为独立于 Key 的使用,可能单独构成”侵入”。

(二)获取超出 Key 授权范围的数据

若 Key 仅授权访问部分 API 端点,行为人利用该 Key 尝试访问未授权端点并成功(系统鉴权漏洞),则属检例第 36 号确立的”超出授权范围”形态,构成”未经授权”获取数据。

(三)利用 API Key 实施系统控制行为

API Key 的权限范围可能涵盖操作指令而非仅数据读取。例如,云平台的 API Key 可创建/删除虚拟机、修改安全组规则、访问账户计费信息。以泄露的 Key 执行系统操作(而非仅获取数据),可能触发第 285 条第 2 款后半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并行行为方式。火山引擎 2026 年披露的”API Key 暴露后被挖矿机器人利用创建虚拟机”即属此类——机器人以泄露的 Key 创建虚拟机进行挖矿,该行为已超出”获取数据”,进入”控制信息系统”的范畴。

(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若 API 返回的数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如用户手机号、身份证、地址),使用 Key 获取该数据可能同时触犯第 253 条之一。此时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解某某案规则)。

(五)批量、持续性使用

即使单次使用不构成犯罪,大规模、持续性调用(如以泄露 Key 搭建自动化数据管道、每日数百万次请求)可能在”情节严重”标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上达到入罪门槛,并可能因对目标系统造成实质性负担(频率限制被突破、系统性能下降)而被评价为”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

六、实务建议

(一)对 API 服务提供者(Key 的颁发者)

  1. 建立 Key 泄露应急响应机制:GitHub secret scanning 告警触发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吊销(revoke)受影响 Key,并轮换。Key 的有效期设置宜短不宜长。
  2. 权限最小化:每个 Key 的权限范围应限于特定 API 端点,避免一个 Key 同时拥有数据读取和系统操作权限。
  3. 异常调用检测:基于 IP 来源、调用频率、端点访问模式的异常检测,可及时发现泄露 Key 被第三方使用的行为,为民事追责和刑事报案提供证据基础。

(二)对开发者(Key 的持有者)

  1. 避免将 Key 硬编码至代码:使用环境变量、密钥管理服务(如 Vault、云平台的 Secret Manager)管理凭证。
  2. 将 .env 等凭证文件加入 .gitignore:防止误提交。
  3. 发现泄露后立即吊销:吊销是阻断第三人继续使用最直接的手段,也是证明自己”未授权”的关键证据——若 Key 已吊销而第三人仍在使用(通过伪造、缓存等手段),则第三人的行为更可能构成”侵入”。

(三)对第三人(发现并使用 Key 者)

  1. 不使用他人 Key 调用 API:即便 Key 公开可见,使用行为在民事上构成不当得利或服务合同违约,在特定情形下(见第五部分)可能触及刑事红线。
  2. 发现泄露 Key 应通知原持有者或服务提供者:通知行为本身不构成使用,且可能成为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依据。

七、结论

  1. 单纯使用 GitHub 公开仓库中可见的有效 API Key 调用 API,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该行为未避开或突破系统的身份认证机制,未超越 Key 对应的权限边界,使用 Key 本身是系统设计的正常访问路径。

  2. “明知 Key 系他人泄露”不独立生成刑事违法性。本罪”未经授权”的规范含义是权限边界的突破,而非凭证来源的不正当性。主观明知影响民事/合同层面的责任评价。

  3. 刑事风险存在于伴生行为:伪造或篡改 API 参数突破访问限制、获取超出 Key 授权范围的数据、利用 Key 实施系统控制操作、大规模持续调用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这些行为各自独立于”使用 Key”本身,应按其实际技术性质分别评价。

  4. 本罪是情节犯,即便行为符合客观要件,还须达到法释〔2011〕19 号第 1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方可入罪。API Key 场景下,单次、小额的使用几乎不可能达到该标准。

  5. 实务中,API Key 泄露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主要产生民事后果(不当得利、服务合同违约、可能的不正当竞争),刑事追诉在现有判例和教义学框架下缺乏充分依据。


法条索引

条文 内容摘要 在本文中的功能
《刑法》第 285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核心分析对象
《刑法》第 285 条第 3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规则框架参照(”专门用于”标准)
《刑法》第 253 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想象竞合参照
法释〔2011〕19 号第 1 条 “情节严重”五项标准 入罪门槛
法释〔2011〕19 号第 2 条 “专门用于侵入的程序、工具”功能性标准 “侵入”要件解释参照
法释〔2011〕19 号第 7 条 非法获取数据的转移、收购、销售 → 掩隐罪 规则体系完整性
法释〔2011〕19 号第 9 条 帮助行为按共犯处理 规则体系完整性
法释〔2011〕19 号第 11 条 “身份认证信息”定义(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 API Key 的规范定位

判例索引

案例 案号/编号 核心裁判要旨 在本文中的功能
卫梦龙、龚旭、薛东东案 检例第 36 号(最高检第九批指导性案例) 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系统 = 侵入 “越权访问”形态标杆
黄后荣、翁秀豪案 (2015)浙杭刑终字第378号 自行编写程序获取淘宝用户 cookie 2600 万组 “无权访问”形态
晟品公司、侯某强案 (2017)京0108刑初2384号 伪造 device_id 绕过身份校验 + 伪造 UA/IP 绕过频率限制 爬虫案,”侵入”要件争议
丁某案 (2022)苏0213刑初223号(入库编号 2024-18-1-253-001) 提供避开平台安全保护的爬虫软件 = 专门用于侵入的程序 “专门用于”标准
韩某案 (2023)鲁1681刑初264号 购买/交换监控摄像头账号、密码,控制摄像头 = 非法控制 非法控制形态参照
解某某案 (2018)津0113刑初156号 侵入系统获取个人信息,285 与 253 之一想象竞合从一重 竞合处理规则
海淀检不批捕案 2018 年披露(无案号) 权限范围内 + 爬虫批量下载 ≠ 侵入 权限边界内的出罪边界

学理与实务文献

文献 作者/出处 核心观点 层级
数据爬虫的罪与罚——兼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 吴卫明,锦天城,2021-03 反爬措施(UA/IP 校验)保护竞争利益而非系统安全;”侵入”须突破身份鉴别机制 律所专文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几个问题 周浩,无讼法库,2017-05 “保护路径在于权限设置,一是无权访问,一是越权访问” 法库专文
利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的刑事责任分析 周浩,北大法宝学堂 检例 36 号越权 + 海检不批案权限内出罪 + 晟品案 2384 号 学术
律师视角下网络爬虫技术的罪与罚 landinglawyer 爬虫刑责分层(285-1/285-2/286/253 之一) 律所专文
GitHub 公开仓库 API Key 泄露遭滥用,是否属平台安全漏洞? 火山引擎技术问答,2026-05 公开仓库凭证泄露是已知风险;API Key 权限逻辑是正常设计 技术问答

参考文献

  1. 吴卫明:《数据爬虫的罪与罚——兼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021 年 3 月 17 日。
  2. 周浩:《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几个问题》,无讼法库,2017 年 5 月 21 日。
  3. 周浩:《利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的刑事责任分析》,北大法宝学堂。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经授权许可售卖爬虫程序破解防护机制获取系统数据 法院: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hshfy.sh.cn。
  5. 火山引擎:《GitHub 公开仓库 API Key 泄露遭滥用,是否属平台安全漏洞?》,2026 年 5 月 9 日。

免责声明:本文系法律研究性质的学术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法律定性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及办案机关的认定。涉及具体法律事务,建议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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