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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争议”的刑事边界:协商式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界分研究

摘要:虚假诉讼罪的入罪要件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中”捏造”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无中生有型”与”部分篡改型”的基本界分。然而,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对权利归属亦无实质分歧,仅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以办理登记手续而提起的”协商式诉讼”,其”民事纠纷”的对抗性是否真实,是现行判例未正面回应的问题。本文以虚拟财产继承场景中”继承人协商取得调解书办理过户”为切入点,考察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结构,分析”虚构民事纠纷”要件的规范射程,并在此基础上划定协商式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边界。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协商式诉讼;虚构民事纠纷;无中生有型;调解书

一、问题的提出

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归属达成合意后,为取得办理过户登记所需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协商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调解结案——此类”协商式诉讼”在继承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借名买房确权等场景中并不罕见。其合法性取决于一个前提:虚假诉讼罪的边界。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客观要件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 号)第一条将”捏造的事实”展开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由此产生一个需要界定的问题: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真实存在(如继承权真实)、权利归属处分真实(如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但“纠纷”的对抗性系当事人协商安排而成(即双方本无实质分歧,仅为取得文书而提起诉讼),此种”虚构争议”是否落入”虚构民事纠纷”的规范射程?

本文的回答路径:先考察”捏造”的认定标准在判例中如何演化,再检验”虚构民事纠纷”要件与”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要件的关系,最后以继承场景的协商式诉讼为样本划定边界。

二、”捏造”的认定标准:从规范列举到判例类型化

(一)规范文本的展开

法释〔2018〕17 号第一条采取”概括 + 列举”结构。概括表述是”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后的列举项中,第七项值得注意: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继承”被明文列入可捏造的法律关系类型。这意味着:继承法律关系的捏造(如虚构继承人身份、伪造继承事实)直接落入本罪;而继承关系真实时的协商式诉讼,则不落入该列举项。这一列举为后文”协商式诉讼为何安全”提供了反面锚点——安全恰恰因为继承关系真实,而非因为”协商”本身被允许。

概括表述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以顿号并列,文义上存在两种读法:

  1. 并读:”捏造法律关系”与”虚构纠纷”是两个独立要件,满足其一即入罪;
  2. 同读:二者是”捏造事实”的两种表现形式,”捏造”统摄全文,判断仍回归”事实”的有无。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条文明文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落脚点在”事实”。这一立法表述为判例的类型化提供了锚点。

(二)判例的类型化:无中生有型与部分篡改型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对”捏造”的认定形成了明确的两分法:

案例库 2023-05-1-292-005(胡某光妨害作证案) 的裁判要旨将虚假诉讼罪的惩治对象限定为:

在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凭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型”行为。”部分篡改型”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该要旨给出四重理由:文义上”捏造”指”完全没有依据、无中生有”;立法原意是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制造诉权假象”;将部分篡改排除在刑责之外符合民事诉讼客观规律;否则难以确定明确的定罪标准。

案例库 2023-05-1-293-006(高某案) 以 22 人共同起诉索要工资为样本,将两型界分落到具体操作:其中 12 人确有劳动关系、仅工资数额被上调,属”部分篡改型”,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另有 10 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属”无中生有型”,构成犯罪。

案例库 2024-03-1-293-001(周某某案) 补充了判断方法:”捏造事实应当坚持实质性判断,不能进行形式化、简单化认定。’事实’是指据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对启动民事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

(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重申

检例第 210 号(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2024 年 4 月发布)要旨:

认定虚假诉讼罪,应当把握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行为。行为人虽然篡改部分证据,但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要旨与法释〔2018〕17 号第一条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表述一脉相承(后者早在 2018 年即已出现,检例 210 系重申而非首次引入)。它确认了”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出罪的核心要素,同时将”真实的民事纠纷”并列写入出罪条件。但”真实的民事纠纷”在要旨中是作为”捏造”的反面出现的——即”有真实纠纷就不算捏造”,并未正面回答”纠纷的对抗性系当事人协商安排、但权利处分真实”的情形是否属于”虚构民事纠纷”。

三、”虚构民事纠纷”要件的规范射程

(一)本罪客体结构:必要客体与选择性客体

虚假诉讼罪惩治的对象,本质上是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利用诉讼程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以文书的既判力或执行力侵害他人权益或妨害司法秩序。要准确界定”虚构民事纠纷”的射程,须先厘清本罪的客体结构。

最高法在 2025 年 2 月发布的《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中,对两个客体的功能作了明确区分:

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客体为”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但是,上述两个客体在认定虚假诉讼罪时所起作用并不相同。”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必然妨害司法秩序,而双方恶意串通意图规避法律政策限制性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秩序“是必要客体,而”他人合法权益”属于选择性客体。

这一论述的教义学含义是:只要”捏造事实”成立,”妨害司法秩序”这一必要客体即自动满足,入罪门槛由此降低——无需另证”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换言之,争议一旦落入”捏造/虚构”的射程,入罪几乎是必然的(司法秩序作为必要客体自动被妨害)。这对后文”协商式诉讼是否安全”的判断构成关键约束:协商式诉讼的安全性,完全取决于其能否被排除在”捏造事实”之外,而非取决于”是否损害第三人”。

(二)”纠纷”的两个层面

在厘清客体结构的基础上,”虚构民事纠纷”要件的射程取决于”纠纷”是否构成诉权的正当基础。”纠纷”可区分为两个层面:

层面 含义 与诉权的关系
实体层面(法律关系真实与否)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承权、债权、物权) 直接决定诉权有无——法律关系不存在则诉权不存在,落入”捏造”
对抗层面(分歧真实与否)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争议或分歧 不直接决定诉权有无——权利归属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协商后请求法院确认不改变诉权基础

“无中生有型”与”部分篡改型”的判例界分,完全落在实体层面: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被捏造或篡改。判例至今未对对抗层面作独立评价——即”对抗性系协商安排”是否单独构成”虚构民事纠纷”。

(三)对抗层面的三种法律评价

就”法律关系真实、权利处分真实、但对抗性系协商安排”的协商式诉讼,存在三种可能的法律评价:

第一种:不构成虚假诉讼(主流判例的隐含立场)

依据”捏造”的严格文义(无中生有)和”诉权基础在实体层面”的逻辑,对抗性的虚假不改变诉权的正当性基础——当事人对权利归属享有真实处分权,处分结果(如放弃继承)合法有效,法院调解书确认的是真实的权利状态。调解书的生效条件是”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非”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对抗”。

这一立场的实务印证:福建工信厅普法文章中,律师主动推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判决后再向运营商办理过户手续”,说明协商式诉讼在实务中被视为标准操作路径。温某某姐弟继承手机号案中,法院调解书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调解书当日送达生效——尽管案件背景是”因无法达成一致而起诉”,但法院审查的焦点是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未损害他人,而非对抗性的真实性。

第二种:构成虚假诉讼(字面解释的极端立场)

“虚构民事纠纷”要件独立于”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按”并读”),只要”纠纷”(对抗)是虚构的,即使实体法律关系真实,也落入”虚构民事纠纷”的文义射程。一旦如此定性,依最高法”必要客体”论述,”妨害司法秩序”自动满足,入罪几乎必然。这一立场目前无判例支持,但在字面上无法完全排除——它是协商式诉讼的核心理论风险。

第三种:以”实体是否捏造”为界(判例实际采行的立场)

判例并未在”对抗性虚假”层面独立入罪,而是将判断轴心锁定在”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捏造”上。其逻辑是:实体真实→诉权正当→”捏造事实”不成立→本罪客观要件缺失→不构成虚假诉讼,无论对抗性是否真实。这一立场与检例 210″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出罪条件直接对应,也与案例库 292-005″无中生有型”的严格限定一致。

(四)三种立场的比较

立场 核心判断 规范依据 判例支撑 对协商式诉讼的评价
第一种(主流隐含) 实体真实=诉权正当,对抗虚假不独立入罪 刑法 307 条之一;法释〔2018〕17 号第 1 条;案例库 292-005 温案调解书生效;福建律师推荐路径 不构成
第二种(字面极端) “虚构纠纷”要件独立(并读),对抗虚假即入罪,司法秩序自动满足 法释〔2018〕17 号第 1 条并列读法 + 最高法”必要客体”论述 无 构成
第三种(判例实际) 判断轴心在”实体是否捏造”,实体真实即出罪,不另审对抗性 检例 210;案例库 292-005;293-006 温案;高某案 12 人部分篡改出罪 不构成

第一种与第三种的实质结论一致(协商式诉讼不构成),区别在论证路径:第一种从”对抗性不影响诉权”切入,第三种从”判断轴心在实体”切入。本文采第三种,因其有判例直接支撑。

四、协商式诉讼的边界:以继承场景为样本

(一)继承场景的协商式诉讼结构

继承人协商式诉讼的典型结构:

  1. 实体层面: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含虚拟财产如手机号使用权)产生→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民法典第 1127 条)享有继承权→权利归属需确定;
  2. 协商层面:继承人对归属达成合意(如一人继承、其余放弃)→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合法(民法典第 1124 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
  3. 诉讼层面:一方以确认继承权/析产为诉因起诉→法院调解→调解书确认归属及放弃;
  4. 办理层面:持调解书向登记/办理机关(如运营商、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

(二)边界条件

协商式诉讼保持合法性的边界条件有三:

条件一:实体法律关系真实。 继承权、债权、物权等基础法律关系必须客观存在。若基础法律关系系捏造——尤其落入法释〔2018〕17 号第一条第七项列举的”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则构成”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最高法《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2021 年 11 月 9 日发布)案例 4(公司与亲属虚构劳动债权骗取拆迁补偿,罚款 100 万元)、案例 7(债权人隐瞒已清偿事实骗取调解书参与分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均属此类。

条件二:权利处分真实且合法。 继承人的放弃、所有权的确认、份额的转让等处分行为,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 1124 条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第 1127 条确定法定继承顺序——处分在这些框架内合法。若处分系伪造(如伪造放弃声明、伪造调解书),则另触伪造公文罪或虚假诉讼罪。北京西城法院 2025 年 9 月通报的孙某案中,孙某伪造外地法院民事调解书过户爷爷名下房产,登记被撤销,孙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瑕疵在”伪造文书”层面,不在”协商”层面。

条件三: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协商式诉讼的边界最终落在”第三人”上。若继承人圈层完整(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参与协商并处分),则无第三人被损害。若存在被遗漏的继承人(如非婚生子女、已故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且协商结果排除了该继承人的份额,则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要件入手评价。西城法院通报的刘某案即属此型:刘某与母亲串通,隐瞒父亲前妻之女王某有继承份额,以私下调解协议将房屋过户至刘某一人名下,王某起诉后法院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确认合同无效、更正登记。

须指出:依最高法”必要客体”论述,条件三的”损害第三人”并非协商式诉讼的入罪前提——即使未损害第三人,只要”捏造事实”成立,”妨害司法秩序”即足以入罪。条件三的真正功能,是反向确认:一旦损害了第三人,协商式诉讼不仅可能触发”选择性客体”(他人合法权益)的加重评价,更可能暴露出”实体法律关系被捏造/篡改”(如隐瞒继承人=篡改继承范围)的实质瑕疵,从而落入条件一。

(三)对抗性虚假的法律后果

就”对抗性系协商安排”本身(不伴随实体捏造、不伴随损害第三人):

  • 刑事层面:目前无判例支持以”虚构民事纠纷”独立入罪。按判例实际采行的立场(第三种),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字面极端立场(第二种)理论上无法完全排除——这是协商式诉讼的残余风险,且依”必要客体”论述,该风险一旦实现即为入罪(司法秩序自动满足)。
  • 民事层面:调解书一旦生效,其既判力不因”对抗性虚假”而被否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书撤销事由(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均不涉及”对抗性虚假”。
  • 实务层面:法院调解审查的焦点是”内容合法 + 未损害他人”,不深究当事人是否曾存在真实对抗。

为降低残余风险,实务中的安全做法:诉前就权利归属进行至少形式上真实的协商,并保留协商痕迹(书面声明、录音、微信记录等),使”纠纷→调解”的链条有真实起点,而非凭空制造一次”对簿公堂”。

五、结论

  1. 虚假诉讼罪的”捏造”认定已形成”无中生有型”(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构成)与”部分篡改型”(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仅部分事实不实→不构成)的判例类型化。判断轴心是实体层面的法律关系真实性,未及对抗层面的分歧真实性。法释〔2018〕17 号第一条第七项将”继承”明文列入可捏造的法律关系类型,反衬出”继承关系真实”是协商式诉讼安全的规范前提。

  2. 本罪的客体结构中,”司法秩序”是必要客体(捏造事实即自动妨害)、”他人合法权益”是选择性客体(最高法 2025 年典型案例论述)。这意味着:一旦行为落入”捏造事实”射程,入罪几乎必然,无需另证损害第三人。协商式诉讼的安全性,完全取决于能否被排除在”捏造事实”之外。

  3. 协商式诉讼(法律关系真实、权利处分真实、对抗性系协商安排、不损害第三人)在当前判例体系下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判例实际采行的立场是:以”实体是否捏造”为判断轴心,实体真实即出罪,不另审查对抗性的真实性。

  4. 协商式诉讼的边界条件有三:实体法律关系真实(否则落入法释第 1 条第 7 项”无中生有型”)、权利处分真实且合法(否则另触伪造公文罪)、不损害第三人(否则触发选择性客体加重评价,并常伴随实体篡改)。

  5. 协商式诉讼的残余风险在于”虚构民事纠纷”要件的字面射程——按”并读”,对抗性虚假可被独立评价为”虚构纠纷”,且依”必要客体”论述此时入罪几乎必然。但目前无判例支持该读法。实务中通过保留诉前协商痕迹可将该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

附:法条与规范索引

规范 条文 内容要旨 本文用途
《刑法》 第 307 条之一第 1 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入罪要件
法释〔2018〕17 号 第 1 条 “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第(七)项列举”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 “捏造”的规范展开;继承关系入罪的反面锚点
法释〔2018〕17 号 第 2 条 “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种认定情形(含”致使法院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文书”) 必要客体自动满足的规范印证
《民事诉讼法》 第 115 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驳回请求+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民事程序中的虚假诉讼制裁
《民法典》 第 127 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手机号使用权可继承的基础
《民法典》 第 1122 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
《民法典》 第 1124 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 协商式诉讼中”放弃”的合法性
《民法典》 第 1127 条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人圈层的确定(条件三的前提)

参考案例与文献

材料 性质/效力 本文用途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3-05-1-292-005(胡某光案) 参考案例,”无中生有型 vs 部分篡改型”界分 第二部分核心判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3-05-1-293-006(高某案) 参考案例,22 人工资诉讼的两型界分 第二部分判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03-1-293-001(周某某案) 参考案例,”捏造”的实质性判断方法 第二部分判例
检例第 210 号(杨某不批捕复议案,2024-04)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第三部分出罪条件
最高法《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2025-02-21) 典型案例通报,含”必要客体/选择性客体”论述 第三部分客体结构
最高法《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2021-11-09) 典型案例通报 第四部分”捏造事实型”反面样本
北京西城法院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通报(2025-09) 法院通报 第四部分孙某案(伪造文书)/刘某案(损害第三人)
温某某姐弟继承手机号案(搜狐”律师说法”2026-10-08) 媒体转载的律师案例分析 第四部分协商式诉讼合法样本
福建工信厅《话说民法典》普法(2022-05) 政府普法文章 第四部分实务推荐路径

本文仅为学术研讨,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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